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河南人大网记者谢岚)“摩的”拉客,最高罚5000元;“克隆”出租车,处以罚款并没收车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到6个月……9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幕,会议听取关于《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说明。
明令禁止“摩的”拉客行为 最高罚5000元
按照《规定》,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违反规定并查有实据者,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克隆”出租车 处以罚款并没收车辆
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由于其伪装性强、违法行为隐蔽,不仅乘客较难防范,而且查处难度较大。鉴于这类“克隆”出租车对于正常客运市场秩序的危害性更大,且故意违法意图非常明显,《规定》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查处力度,规定只要车辆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无论其是否正在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均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没收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处以罚款,两种行为兼备的,并处没收车辆。
《规定》明确,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擅自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以上两条并犯者,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被没收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和物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被扣押的非法客运车辆经调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60日期满仍无人领取的,将涉案车辆依法上缴财政。
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暂扣驾驶证并没收违法所得
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到6个月。另外,《规定》明确,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责令停止经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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